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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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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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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127 條
家屬已成年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1.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51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男女雙方間類似夫妻之結合關係,雙方本得自由終止,不適用民法第一千 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亦毋須訴請法院為准許脫離 之形成判決。
2.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58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被上訴人係上訴人之女,既未成年又未結婚,原不得請求由上訴人家分離 ,其請求由家分離並因而請求上訴人給付分居後生活等費,自非正當。
3.
裁判字號:
31 年上字第 14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即得請求由家分離,不必別有正當理由。
4.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52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雖得請求由家分離,但該家屬與家長間別有不得請求由家分離之法律關係 者,仍不在此限。夫妻如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互負同居之義務,為民法 第一千零零一條之所明定,故夫為家長時,除離婚及撤銷婚姻時,其妻當 然由家分離外,妻不得援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對於其夫請 求由家分離。
5.
裁判字號:
廢
21 年上字第 21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與家長有親屬關係之家屬由家分離時,其親屬之身分雖不因此喪失,而其 家屬之身分,則不能謂仍存在。
6.
裁判字號:
廢
20 年上字第 14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妾之制度雖為從前習慣所有,然究與男女平等之原則不符,基於此原則如 該女不願作妾時,即應許其隨時與其家長脫離關係,不以有不得已之事由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