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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家務由家長管理。但家長得以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繼承人數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固非 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處分,惟該數人由其中一人管理家務者,如 因清償共同負擔之債務,而有處分遺產之必要時,其在必要限度內處分遺 產,自可推定其已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繼承人數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固非 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設定負擔,惟該數人同居一家而由其中一人 為家長管理家務者,如因清償共同負擔之債務,而有就遺產設定負擔之必 要時,其在必要限度內就遺產設定負擔,自可推定其已得公同共有人全體 之同意。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管理家務之人代理全家所負之債務,應由家屬全員負清償之責,債權人自 得就其未分之全部家產請求執行,不容以自己非債務主體或家產應行分析 為藉口,主張異議。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公同共有人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雖無擅自處分共有物之權,然一共有人 若係他共有人之家長,事實上確係以家長資格代表共有人全體所為之法律 行為,則不能概謂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