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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理其子女為法律許可之法律行 為,保證行為,法律並未禁止法定代理人為之,則法定代理人代未成年之 子女為保證行為,自難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認為 無效。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父所娶之後妻舊律雖稱為繼母,而在民法上則不認為有母與子女之關係,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所稱之母,自不包含繼母在內。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甲尚未成年,乙係甲之母,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之規定,乙即為甲之 法定代理人,有代理甲為法律行為之權,乙以其自己及甲之義務將伊母子 共有之房屋讓與於上訴人,自難謂尚須得甲之同意,至其處分該房屋是否 為甲之利益為之,應斟酌當時之一切情事定之。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母於父死亡後招贅他人為夫時,其為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之資格,並不 因此喪失。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上訴人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為其故夫甲立被上訴人為嗣子,現被上訴人 尚未成年,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九條、第十三條及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 條之規定,上訴人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雖上訴人因出外求學,將被 上訴人之扶養事項委託被上訴人之本生父乙暫為料理,乙仍不能因此而為 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乃乙自稱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向上訴人起 訴請求確認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繼承之遺產無處分權,自不能認為有法定 代理權。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親權之母為其未成年之子管理財產,苟有失當之嫌,可認為利益相反不 能行使管理權時,法院自可因利害關係人之請求,依法另定監護人,以保 護未成年人之利益。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守志之婦,惟於其子成年以前,有代子管理家政之權,子既成年,除有其 他法律上之理由外,即應由子自行管理,其母無復主張代為管理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