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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前二條之規定,於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約定準用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