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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本辦法依憲法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言詞辯論應於公開法庭行之,並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不予公開或播送。
憲法法庭之旁聽、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