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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EN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機關辦理第一項以外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任務、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