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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前二條規定,於法院決定行遠距審理時,得隨同寄發期日通知書檢附筆錄簽名頁、結文或各項費用之申請書兼領據紙本,由陳述人於遠距審理中或結束後,在筆錄簽名頁、結文或申請書兼領據上簽名,依法院端指示以科技設備傳回或將該筆錄簽名頁、結文或申請書兼領據畫面截圖存檔後辦理,並應列印附於卷宗。
遠距審理筆錄或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法院端傳送至遠距端,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或其他文書以科技設備傳回法院端。
陳述人依法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者,由陳述人、遠距端法院或機關將結文以科技設備傳送至法院端。
前二項筆錄、結文或其他文書以科技設備傳送於法院端者,其效力與提出經簽名之文書同;法院端應列印該簽名之文書附於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