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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各法院應將負責前條事項之庭務員或專人及其代理人姓名、職稱、電話號碼函報司法院資訊管理單位;異動時,亦同。
法院端及遠距端法院應指定庭務員或專人負責下列事項:
一、法庭遠距審理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
二、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列印庭期表並張貼於法庭外。
三、進行遠距審理時協助相關設備之操作。
四、第七條有關結文、筆錄或其他文書之傳送、接收或回傳等事宜。
五、第八條申請支領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之領據傳送、接收或回傳等協助事宜。
六、遇遠距審理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使用時,於遠距訊問排程系統標註停用期間,並通知已登記之法官、書記官或相關人員。
前項規定,於遠距端為機關並經其同意協助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於遠距端為陳述人所在處所時,應由陳述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