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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
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
學術單位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之建議人選。
司法院於確定主動推薦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後,經徵得其同意並請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
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進行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