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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提之進修活動證明文件,應由服務機關就是否符合法官學院所訂認可審核要點進行初步審核;證明文件如有闕漏或錯誤,應書面通知其於相當期間內補件或補正;逾期未送件,服務機關得逕送法官學院為認可審核。
未依限提出研究報告或未提出任何進修活動證明文件者,服務機關應書面通知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於收受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服務機關應報送司法院核定其研究報告為不及格,並副知法官學院。
進修活動證明文件經法官學院認可審核後,除有第四項所定得補足情形外,未符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定進修學分數或相當時數者,其研究報告視為不及格。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提出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訂之進修學分數或相當時數,經法官學院認可審核後,不足之進修學分數或相當時數未逾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總數十分之一(無條件進位)者,得由法官學院書面通知於三個月內補足,並以一次為限。
符合前項規定者,如有不足之國外進修學分數或相當時數,得於國內補足該二倍之進修學分數或相當時數。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研究報告經司法院核定不及格者,五年內不得申請該項進修。
未提出研究報告或未提出任何進修活動證明文件者,除得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外,應賠償進修期間所領薪給。但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經司法院核定及格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研究報告,除涉及機密不宜公開者外,由法官學院將電子檔案送交司法院資訊處登載於司法院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應於進修期滿後六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研究報告及第二項所定須取得進修學分數或相當時數之證明文件,送請法官學院辦理審核事宜後,由司法院核定。但入學進修者,得以論文代替研究報告;取得學位之論文,視為研究報告審核及格,免再辦理審查。
從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進修,在國內進修者,須取得十二個以上學分或相當之進修時數;在國外進修者,折半計算。兼至國內外進修者,其在國外取得之學分數或實際參與進修活動之時數,加倍計算,並與於國內取得之學分數或進修時數合併計算。
進修期間審結舊案者,得折抵前項學分數或進修時數;折抵之數量,視案件繁雜性及所需時間,由各機關相關會議或另組成審查小組決議之。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期間未滿一年者,前項進修學分數按進修月數比例計算。畸零日數達十五日以上,以一個月計算。
從事第一項進修活動,如以進修時數計算者,滿五十分鐘以一小時計,連續學習九十分鐘以二小時計;以日數計算者,每日以六小時計;每學分數以十八小時計算。
研究報告及證明文件如係外文,應附具中文譯本。研究報告應裝訂成冊並提供電子檔,裝訂費用由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自行負擔。
法官學院為辦理第一項進修活動認可審核,得訂定認可審核要點,報請司法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