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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各級政府執行因颱風致水利設施毀損之改建或修護,得逕行變更其水道治
理計畫線、堤防預定線,並設置相關設施,不受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之
限制。
各級政府得依前項設施之範圍,修正公告河川區域,並得就河川區域外洪
氾可能所及之範圍,劃定公告洪氾區,限制或禁止洪氾區內土地之使用;
其限制或禁止事項、管制程度、拆除或剷除違反限制或禁止事項之設施與
其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通盤檢討。但因重大天然災害致水道遽烈變遷時,得適時修正變更。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施設防洪設施所需之用地,或依計畫所為截彎取直或擴大通洪斷面辦理河道治理,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及既有堤防用地,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
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容積移轉。
前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