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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候補法官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受命法官之期間,共二年,
其辦理事務之類型,由該法院斟酌候補法官之志願後,依法院事務分配之
相關規定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