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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EN
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係,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