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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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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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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 2 條
監察院會議(以下簡稱本院會議)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
下列人員應列席本院會議: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處處長。
四、各室主任。
五、各委員會主任秘書。
六、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
七、法規研究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
八、審計部審計長、副審計長。
九、其他經院長指定之人員。
本院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
監察院組織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
EN
第 7 條
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