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存放文書簿冊之處所,應注意清潔整齊,防止損壞;以前條第一項方式儲存管理時亦同。
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 )
文書簿冊,得採微縮、電子或其他科技方式儲存管理。
依前項方式儲存之紀錄,經保管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確認者,視同原文書簿冊;其複製品,經保管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