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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EN
前條之法規範牴觸憲法疑義,各機關於其職權範圍內得自行排除者,不得聲請。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