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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EN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各審查庭大法官之組成,每二年調整一次。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解釋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七二五四號 函說明三,就同年六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二 項第一款,有關如何認定八十四年八月二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 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漏稅額所為釋示,符合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十一 條第一款規定之立法意旨,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9 年 04 月 25 日
解釋文:
一、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均係綜理各該機關行政事 務之首長,自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 二、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 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 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依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其 保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 定,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