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EN
審查委員會之審議決定,由三人合議行之。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附理由,並以書面為之。
前條所定事項之審議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法律扶助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EN
審查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法律扶助事件之准駁、變更、撤銷及終止。
二、酬金及必要費用之給付、酌增、酌減或取消。
三、受扶助人應返還、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四、受扶助人與扶助律師間之爭議事項。
五、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分會決定予以扶助並酌定律師酬金,不適用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
一、審判長或檢察官因刑事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而轉介至基金會指派律師。
二、檢察官求處死刑、法院曾宣告死刑或有宣告死刑之虞之刑事案件。
三、其他經基金會決議。
前項辦法,由基金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