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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債務人異議之訴,依作成執行名義之第一審行政法院,分別由地方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官署依據職權為行政執行,並無民事案件強制執行法之適用,亦無須 待訴願期間經過始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