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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行政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
解釋文: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 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雖未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決 議認定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七七 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 有效力」。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