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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
要旨: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 訴訟法第 242 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 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1 項 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 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 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所列各款 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 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 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