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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高等行政法院收受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並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認其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得補正者,應為補正,並陳報高等行政法院。
二、如認其違法者,應將其違法情形陳報高等行政法院,並得為必要之處置。
三、如認其合法者,應於答辯狀說明其理由。
被告應附具答辯狀,並將原都市計畫與重新檢討之卷證及其他必要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如有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具不可分關係者,亦應一併陳報。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解釋文:
本件聲請人於本院釋字第 742 號解釋公布之日起 30 日內所提再審 之訴,視為已於法定得提起訴願之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本院 釋字第 742 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