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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前二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行政訴訟,係以書面審理為原則,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當事人聲 明之證據中,行政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不為調查。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第一則: 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所謂私運貨物,係指逃避海關檢查,而私將貨物 運入或運出口岸而言。又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關規則第二條雖定明「旅客 繕具報單,須將應行報明之物品逐項填報,倘有隱匿漏報,一經查出,除 罰款外,所有該項物品以及置放該項物品之行李,得一併扣留充公。」但 此項規則僅屬行政命令性質。其所謂扣留充公,自必另依法律規定得予處 分沒收者,始得為之。質言之,必其所謂隱匿漏報,足認其有逃避檢查私 運貨物之情形,始得依上開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予以沒收。不能僅以旅 客攜帶之應稅物品未在報單上逐一填明,據即一律予以沒收。 第二則: 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其所持法律上見解,並不能拘束本院。本院應 本於調查所得,自為認定及裁判。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一)懲治走私條例關於私運進口物品之處刑,係刑罰之制裁;海關緝私 條例關於沒收貨物及罰金,乃行政上之處罰。而私運物品進口之行 為,並無於受刑事制裁後,不再受行政處罰之限制。 (二)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有牽連關係者,參照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如發見有錯誤時,則行政訴訟,即應依證據自行認定之。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中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不為調查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法院認起訴為有理由者應以判決撤銷原決定即撤銷判決必須對於原決 定之違法者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