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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四、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五、主文。
六、事實。
七、理由。
八、年、月、日。
九、行政法院。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要領;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
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款對捐贈公立教育機關之財產為不計入贈 與總額之租稅優惠,係基於政府稅收本即須挹注作為公立學校等公立教育 機關之經費,而透過民間捐贈亦可達到相同施政目的之考量;故該款所稱 公立教育機關自係指中華民國政府依法令須挹注經費之公立教育機關,而 不及於大陸地區之公立教育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