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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第一則: 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所謂私運貨物,係指逃避海關檢查,而私將貨物 運入或運出口岸而言。又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關規則第二條雖定明「旅客 繕具報單,須將應行報明之物品逐項填報,倘有隱匿漏報,一經查出,除 罰款外,所有該項物品以及置放該項物品之行李,得一併扣留充公。」但 此項規則僅屬行政命令性質。其所謂扣留充公,自必另依法律規定得予處 分沒收者,始得為之。質言之,必其所謂隱匿漏報,足認其有逃避檢查私 運貨物之情形,始得依上開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予以沒收。不能僅以旅 客攜帶之應稅物品未在報單上逐一填明,據即一律予以沒收。 第二則: 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其所持法律上見解,並不能拘束本院。本院應 本於調查所得,自為認定及裁判。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一)懲治走私條例關於私運進口物品之處刑,係刑罰之制裁;海關緝私 條例關於沒收貨物及罰金,乃行政上之處罰。而私運物品進口之行 為,並無於受刑事制裁後,不再受行政處罰之限制。 (二)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有牽連關係者,參照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如發見有錯誤時,則行政訴訟,即應依證據自行認定之。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中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不為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