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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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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公務員服務法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
第 11 條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