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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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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53 條
證人或鑑定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鑑定人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費用及報酬,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之。
第一項費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