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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禁治產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法院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宣告禁治產,或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另
行指定或改定財產管理方法,而聲請人非主管機關者,並應將其裁定送達
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