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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非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為新臺幣三萬元。但調解標的得直接以金額計算者,其調解費依前條規定計算。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
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如下:
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二百萬元者,新臺幣二萬元。
二、金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新臺幣三萬元。
三、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新臺幣六萬元。
四、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三千萬元者,新臺幣十萬元。
五、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七、金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三億元者,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八、金額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未滿五億元者,新臺幣六十萬元。
九、金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項調解標的之金額以外幣計算者,按申訴會收件日前一交易日臺灣銀行外匯小額交易收盤買入匯率折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