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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期限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招標期限標準
EN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28 條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