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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EN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其招標文件與契約應記載之事項、適用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