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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EN
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擇定前條之評選項目及子項:
一、與採購目的有關。
二、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
三、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
四、明確、合理及可行。
五、不重複擇定子項。
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 ) EN
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一、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力、專業能力、如期履約能力、技術可行性、設備資源、訓練能力、維修能力、施工方法、經濟性、標準化、輕薄短小程度、使用環境需求、環境保護程度、景觀維護、文化保存、自然生態保育、考量弱勢使用者之需要、計畫之完整性或對本採購之瞭解程度等。
二、品質。如品質管制能力、檢驗測試方法、偵錯率、操作容易度、維修容易度、精密度、安全性、穩定性、可靠度、美觀、使用舒適度、故障率、耐用性、耐久性或使用壽命等。
三、功能。如產能、便利性、多樣性、擴充性、相容性、前瞻性或特殊效能等。
四、管理。如組織架構、人員素質及組成、工作介面處理、期程管理、履約所需採購作業管理、工地管理、安全衛生管理、安全維護、會計制度、財務狀況、財務管理、計畫管理能力或分包計畫等。
五、商業條款。如履約期限、付款條件、廠商承諾給付機關情形、維修服務時間、售後服務、保固期或文件備置等。
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七、價格。如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折讓、履約成本控制方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或成本效益等。
八、財務計畫。如本法第九十九條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案件之營運收支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分年現金流量或投資效益分析等。
九、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