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N
第五條第十一款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所具備或提供之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資訊人力、經驗或實績等資源或資格。
二、廠商之專業技術能力。
三、廠商之品質保證能力。
四、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五、廠商之資訊安全及機密維護能力。
六、如期履約能力。
七、廠商之支援及維護能力。
八、價格。
九、教育訓練之提供。
十、計畫執行方式。
十一、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十二、其他必要事項。
機關採購軟體開發服務,前項第二款所定廠商之專業技術能力,得包括在零成本或低成本之前提下,提供可自由存取、使用、修改及散布之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整合能力。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 EN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之項目及工作範圍。
二、廠商所應具備之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資訊人力、經驗或實績等資格或資源及應檢附之文件。
三、機關現有資訊作業環境及相關電腦軟硬體或通信設施。
四、工作時程。
五、涉及材料、設備或成品之供應者,其規格。
六、驗收項目及標準。
七、計價及付款方式。
八、廠商應提出資訊服務建議書之內容。如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計畫內容、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
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十、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十一、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
十二、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及決標原則。
十三、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