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N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第四條至第七條之服務,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下列服務項目,併案招標,或另案辦理招標:
一、有關專業技術之資料與報告之研究、評審及補充。
二、替代方案、工程設計及施工可行性之審查及建議。
三、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報告書之編製及送審。
四、水土保持計畫之辦理及送審。
五、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
六、特殊設備之設計、審查、監造、檢驗及安裝之監督。
七、操作及維護人員之訓練。
八、協辦有關器材、設備及零件之採購。
九、關於生產及營運技術之改善。
十、設施安全之評估。
十一、協辦設備之操作及營運管理。
十二、操作及維護手冊之編擬。
十三、價值工程分析。
十四、協助處理民眾抗爭、災害搶救或管線遷移等事項。
十五、其他與技術服務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事項。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 EN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
一、計畫概要之研擬。
二、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三、研究工址相關範圍既有地形圖、測量、地質、土壤、水文氣象、材料等資料蒐集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
四、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等之調查及研究。
五、計畫需求調查及分析。
六、計畫相關資料之分析、整理及評估。
七、方案研擬及比較評估。
八、計畫成本之初估及經濟效益評估。
九、財務之分析及建議。
十、風險及不定性分析。
十一、經營管理方式之研究。
十二、初步運輸及交通衝擊評估。
十三、可行性報告及建議。
十四、其他與可行性研究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
一、勘察工程基地。
二、繪製工程基地位置圖。
三、可行性研究結果之檢討及建議。
四、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土壤調查及試驗、水文氣象觀測及調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
五、計畫相關資料之補充、分析及評估。
六、運輸規劃。
七、製作規劃圖說。如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及具代表性之剖面圖等草案構想。
八、製作工程計畫書。如設計準則、規範等級說明、構造物型式及施工法(含特殊構造物方案及比較)、材料種類、結構及設備系統概要說明、構造物耐震及防蝕對策、營建土石方處理、工程計畫期程、工程經費概算等初步建議。
九、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等之規劃。
十、施工計畫、交通維持計畫、監測及緊急應變等初步規劃。
十一、使用期限規劃及維護管理策略。
十二、規劃報告。
十三、其他與規劃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設計,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
一、基本設計:
(一)規劃報告及設計標的相關資料之檢討及建議。
(二)非與已辦項目重複之詳細測量、詳細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詳細調查、試驗或勘測。
(三)基本設計圖文資料:
1.構造物及其環境配置規劃設計圖。
2.基本設計圖。如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基本設計圖。
3.結構及設備系統研擬。
4.工程材料方案評估比較。
5.構造物型式及工法方案評估比較。
6.特殊構造物方案評估比較。
7.構造物耐震對策評估報告。
8.構造物防蝕對策評估報告。
9.綱要規範。
(四)量體計算分析及法規之檢討。
(五)細部設計準則之研擬。
(六)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案。
(七)施工規劃及施工初步時程之擬訂。
(八)成本概估。
(九)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
(十)基本設計報告。
二、細部設計:
(一)非與已辦項目重複之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補充鑽探及試驗及其他必要之補充調查、試驗。
(二)細部設計圖文資料:
1.工程圖文資料。如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排水配置圖、地質柱狀圖等。
2.結構圖文資料。如結構詳圖、結構計算書等。
3.設備圖文資料。如水、電、空調、消防、電信、機械、儀控等設備詳圖、計算書、規範等。
(三)施工或材料規範之編擬。
(四)工程或材料數量之估算及編製。
(五)成本分析及估算。
(六)施工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之擬訂。
(七)分標計畫及施工進度之擬訂及整合。
(八)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
三、代辦申請建築執照與水、電、空調、消防或電信之工程設計圖說資料送審。
四、協辦下列招標及決標有關事項:
(一)各項招標作業,包括參與標前會議、設計、施工說明會。
(二)招標文件之釋疑、變更或補充。
(三)投標廠商、分包廠商、設備製造廠商資格之審查及諮詢。
(四)開標、審標及提供決標建議。
(五)契約之簽訂。
(六)招標、開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處理。
五、其他與設計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
前項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監造,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
一、擬訂監造計畫並依核定之計畫內容據以執行。
二、派遣人員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
三、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趕工計畫、工期展延與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及管制。
四、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五、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六、監督及查驗施工廠商辦理材料及設備之品質管理工作。
七、監督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八、履約進度查證與管理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查。
九、有關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十、契約變更之建議及協辦。
十一、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十二、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載其他結算資料。
十三、驗收之協辦。
十四、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十五、其他與監造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
前項第二款派遣人員之資格、人數、是否專任、留駐工地期間及權責分工,應於委託契約載明。
監造建築師、技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監造業務或監造簽證事項,其屬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應親自赴現場查驗、勘驗、初驗、驗收、會勘或出席會議者,應配合到場辦理、說明、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