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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N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得就履約期間各種技術服務工作事項所需人力之類別、人數、工作時間、薪資,及人力以外之其他相關費用,合理估算後編列預算,並作為擇定前條服務費用計算方式之參考。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 EN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技術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工作區域、工作環境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定一種或二種以上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四、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