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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N
機關辦理前條競圖,得採一階段或兩階段評選;其採兩階段評選者,辦理原則如下:
一、第一階段評選以規劃及構想內容為限,第二階段評選包括實質設計內容。
二、第一階段評選免廠商簡報程序。
三、通過第一階段評選者,方得參與第二階段評選。
四、第二階段評選除圖面及文字說明外,並得要求提供建築模型或彩繪透視圖。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 EN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新建建築物之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且服務項目包括規劃、設計者,應要求廠商提出服務建議書及規劃、設計構想圖說(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等),並應辦理競圖。
技術服務涉及競圖者,招標文件除依第十一條規定者外,應另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之目標及原則。
二、工程名稱及地點。
三、基地資料,包括土地權屬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圖說、地形圖或現況實測圖、地質調查資料、可能存在之淹水、斷層等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規劃、設計內容,包括室內外空間用途、數量、使用人數或面積、使用方式、設備需求、特殊需求及其他需求。
五、允許增減面積比率。
六、工程經費概算。
七、工程期限。
八、圖說內容、比例尺、大小尺寸、張數及裱裝方式等。
九、表現方式,包括模型、透視圖及顏色需求等。
十、其他必要事項。
技術服務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規劃、設計採購,其採競圖方式辦理者,準用前項規定。但得不要求製作模型及彩繪透視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