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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EN
機關依第四條及第五條刊登採購公報之資訊及辦理主管機關指定蒐集或統計之採購資訊,應依一定格式及內容,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傳送資訊內容由機關自行檢核,如有錯誤,應辦理更正。電腦資料庫不提供網路傳輸功能之項目,機關應以電子數位資料方式提供。
前項資訊傳送作業方式及駐國外機構辦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0 日 ) EN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採購公報一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以下簡稱採購網站):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款規定之公開評選、公開徵求或審查之公告。
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招標公告及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
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及必要之釋疑公告。
四、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公告。
五、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另行辦理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
六、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之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
七、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註銷公告。
八、本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年度重大採購事件之效益評估。
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定公告之事項。
十、前列各款之更正公告。
前項第九款公告之事項,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未規定應刊登採購公報者,得僅公開於採購網站。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一、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公告。
二、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公告。
三、本法第四十九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
四、本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多餘不用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公告。
五、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之公告。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