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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EN
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部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者,執行機關應就原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