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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行政機關於審酌是否撤銷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時,除受益人具有:一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二、對重要事項提 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 處分;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 形之一者外,依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為撤銷之行政機關固應顧及該受 益人之信賴利益。但為撤銷之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結果,倘認為撤銷該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所欲維護之公益顯然大於受益人之信賴利益者, 該機關仍非不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