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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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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EN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依本辦法規定行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 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第 102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 分發任用之人員。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 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