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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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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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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二條之一訂定之。
公文程式條例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EN
第 12-1 條
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但各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