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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解嚴後,對本法第九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者,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
解嚴後,軍事檢察官發見本法第九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應即呈請該管長官函請該管檢察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
國家安全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三有關偵查保密令之規定,於檢察官偵辦前條之案件時適用之。
犯前條之罪之案件,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一條前段所定之智慧財產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