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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五條所定航行境內船舶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準用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旅客於登船時,並得查驗身分證明。
國家安全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下列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
一、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二、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
三、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
四、前二款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對前項之檢查,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指定國防部命令所屬單位協助執行之。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本法第五條所定入出境船舶、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核對證照與艙單,並得作清艙檢查。
二、旅客、船員、漁民及其行李、物件: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規定檢查。
三、進口之貨櫃:得於目的地實施落地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