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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國家總動員法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國家總動員物資及民生日用品之交易價
格數量,加以管制。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第一則 被告官署僅指示「現已逾限數月,始行提出申請,依照規定,未便准予受 理」等語。其台北事務所據以通知原告等知照。核其內容,不過重申上級 官署規定受理期限之觀念通知。且臺灣省政府最後展延之期限,及逾期不 再受理之規定,被告官署及其台北事務所本屬無權變更,茲以其職務上所 應遵守之事項,通知原告等知照,殊無違法處分之可言。 (本則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第二則 依國家總動員法及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之規定,糧食為依法受管制之物 資。 (本則判例要旨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