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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辦理文物移交除準用前條規定外,並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將文物送達主管機關指定處所。
二、移交清冊應記載事項應增列文物之運送方式。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
總統府辦理文物移交應造具移交清冊。
前項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移交目錄。
二、移交機關之名稱及移交人員之職稱、姓名。
三、受移交機關之名稱及受移交人員之職稱、姓名。
四、監交機關之名稱及監交人員之職稱、姓名。
五、文物之名稱、類別、數量、附件、典藏號碼及所在地或保管場所。
六、文物之作者、材料、形狀、尺寸、重量、來源。
七、文物之現況。
八、文物之產權登記及保險事項。
九、文物保管上之必要限制或注意事項。
十、移交日期。
十一、具機密性之文物應註明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彌封日期等事項。
十二、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