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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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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7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受明令褒揚人之生平事蹟宣付國史館者,由總統府辦理。列入省(市)、縣(市)志者,由初審機關轉送內政部辦理。
褒揚條例
(民國 75 年 11 月 28 日 )
EN
第 6 條
受明令褒揚人,其生平事蹟得宣付國史館,並列入省(市)縣(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