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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款、第十條及第二十六條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三審法院庭長:指最高法院庭長、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及懲戒法院法官。
二、三審法院法官:指最高法院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三、二審法院: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四、二審法院庭長、法官: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庭長、法官。
五、一審法院:指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六、一審法院庭長、法官:指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少年及家事法院庭長、法官。
七、專業法院: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八、特任人員: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及司法院秘書長。
九、研究法官:指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調派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事法官。
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七條所定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冊列人員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辦理票選,並送經司法院指定之所在地律師公會辦理推薦。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及推薦者,不列入上開名冊。
前項冊列人員依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其直接上級審法院分別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時間同時辦理票選,由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除外)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秘密投入指定票匭(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採民、刑事分別投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採智慧財產、商業分別投票,餘均合併投票),連記人數不得逾冊列人數二分之一。冊列人數僅一人,得圈選一人。
未依指定日期、時間投票者,視同棄權。但投票日公假或公差者,得先行領取選票圈選彌封後,送交辦理票選法院之政風單位保管,再由人事單位於投票日會同政風單位將該選票投入票匭。
調派辦事法官在調派辦事機關投票。但研究法官及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者,在占缺法院投票;其前往占缺法院投票時,給予公假,並得於投票日前先行投票。先行投票程序比照前項但書規定辦理。
所在地律師公會辦理推薦時,應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於司法院指定期間內,就冊列人員秘密推薦之,推薦人數不得逾冊列人數三分之一。冊列人數不滿三人,得推薦一人。如認冊列人員有不適合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得敘明具體事由提出不宜遴選之建議。
曾任一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實任法官,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現調派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列法官,或曾任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列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免經第一項票選及推薦程序。
司法院得將符合第七條所定資格且志願調任人員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擬補職缺法院表示意見。
司法院院長就符合第七條所定資格人員中,得參考第三項票選、第六項推薦及前項法院意見,並審酌下列各款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一、法官服務年資。
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
三、最近五年辦理事務之類型、考績及職務評定結果。
四、最近五年從事在職進修或參與其他審判外司法職務之情形。
五、歷年撰寫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或發表學術論文之情形。
六、其他有利於審議之情形。
前項遷調名單所列人員如有檢附第三款至第六款學經歷資料,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司法院辦理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及一審法院庭長之遴選(任)時,其票選及推薦名冊合併造具之。
第三項、第五項之票選,不得行競選或助選活動,亦不得委託他人投票。
改任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前,應完成改任各該專業法官研習課程。
曾任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三年以上,並於改任前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與智慧財產或商業事件有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各合計達四十小時以上者,於改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時,得不受前項限制;合計未達四十小時者,應於實際到職之日起一年內補足時數。
第一項研習課程由司法院規劃並委由法官學院辦理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完成改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法官或商業法庭法官研習課程者,視為已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改任資格。
取得司法院核發有效期限之各類型專業證明書者,得優先改任各該專業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