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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獎勵辦法
第二條之機關(構)、人員從事情報相關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視其實際成效,核予獎勵:
一、蒐獲攸關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情資,著有貢獻。
二、辦理或協助國家安全偵(保)防及安全維護情報案件,著有績效。
三、辦理或協助完成情報協助人員遴選,經核准有案,並具前二款要件之一者。
四、辦理或協助科技情報研發、蒐研,對國家安全或利益,著有貢獻。
五、辦理或協助情報蒐研,對國家安全或利益,著有貢獻。
六、辦理或協助密碼工作,維護機敏資訊安全,著有績效。
七、辦理或協助反情報工作,有效維護國家或情報機關安全,著有績效。
八、其他致力於有關情報工作,足資表率之功績或勞績。
國家情報工作獎勵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報機關及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視同情報機關(以下均簡稱情報機關)及其人員。
前項以外之機關(構)人民或外國人協助本法所定工作,著有功績、勞績或特殊優良事蹟者,亦得依本辦法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