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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本辦法依國家情報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情報工作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喪失人身自由時,政府應盡力營救之。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受傷、失能、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或失業時,國家應予本人及其親屬補償或救助。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之補償或救助,得發給每月之月補償金、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償;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失蹤者,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
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因停止運用前執行任務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者,國家應予本人補償或救助。
情報協助人員以外之人,已經情報機關核備有案者,其因提供或傳遞資訊,致喪失人身自由者,情報機關得準用前項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救助,並溯自本法公布施行日施行。
第二項至第五項補償、救助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並由各情報機關編列預算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