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情報機關之人員蒐獲機關所屬人員涉及與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或利用之相關情資時,應立即送交依第三條第一項指定之專責單位或人員處理,不得隱匿、自行處理或告知涉嫌人及專責以外之人。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
情報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反制間諜工作,並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督察部門負責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